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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教育部长叶俊荣前日宣布“勉予同意”前国发会主委管中闵接任台大校长,并于昨日请辞且获行政院长赖清德速准。律师林宪同质疑,遴选委员蔡明兴为台湾大哥大副董,仍参加台哥大独董管中闵出任台大校长的投票,毫不回避;叶俊荣明知台大校长遴选程序有诸多瑕疵,却执意允许聘任。基于这些理由,林向地检署告发叶俊荣、管中闵、蔡明兴等3人,涉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之渎职、图利及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。
林宪同认为,依据宪法与大学法制,教育部对台大校长具有最终的实质准驳权,根据时任教育部长叶俊荣于今年8月“不予核聘”管中闵为台大校长的内部审议,以及今年9月“行政诉愿答辩”的外部答辩,可认定教育部不承认台大校长遴选合法,以及不承认管中闵具备台大校长适任资格,叶俊荣应受教育部“不予核聘”管中闵为台大校长的公法约束。
林宪同质疑,叶俊荣在明知台大校长遴选程序有瑕疵,以及管中闵不具备台大校长适任资格两个前提下,却仅于今年12月24日下午以电讯告知行政院长赖清德,并前后矛盾地对外发布“勉予同意”管中闵出任台大校长,叶俊荣此举显然是图利管中闵,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图利罪。
林宪同所提的告发状中指出,管中闵报名参加台大校长遴选时,本应据实填写申报曾任台湾大哥大公司独立董事,或曾在担任公职期间至中国任教等情节,管中闵却故意隐匿应据实登载的事项,此部分涉违反刑法之行使伪造登载不实公文书罪。
告发状还提及,台湾大哥大公司副董事长蔡明兴出任台大校长遴选委员,对于身为台湾大哥大独董的管中闵登记参加台大校长遴选一事,应依行政程序法自行回避,但蔡明兴却没回避,甚至投票赞成管中闵出任台大校长,同时涉及图利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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